拍賣與招標的區(qū)別
發(fā)布時間:2011-11-17 11:28 發(fā)布者: 訪問次數:25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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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與招標的區(qū)別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s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招標是根據招標人的招標條件及所列舉的商品,在規(guī)定期限內,由投標人向其報價、爭取中標,從而形成買賣關系的一種行為。雖然拍賣和招標都是使競買人或投標人各自提出條件選擇對自已最有利的條件而與委托人
或賣方訂立契約,但兩者有很大的區(qū)另。
1、方式不同。在拍賣中,競買人公開出價,相互知道其他競買人的價格;而在投標中,由各應買人秘密提出條件,彼此均不知道對方的底細,所以有可能出現兩人以上提出相同承諾條件的情況。
2、程序不同。拍賣中各競買人均有再次出價的機會,即別人的出價比自已高以后,還可以再次出價;但投標人不能多次出價,只能有一次出價的機會。
3、法律效果不同。從訂立合同的角度看,拍賣人的叫價,只是為諸多競買人提供n個信息,供競買人參考。但招標人的表示,除另有約定保留外,其表示均具有承諾的法律效力。
4、形式不同。一般拍賣用口頭語表示,而投標必須用書面形式表達。
5、先后出價的法律約束力不同。在拍賣中,前n競買人的應價在后一競買人又有更高應價時,即失去約束力,不發(fā)生法律上的后果。但在招標中,在規(guī)定期限內投標的,能否中標不取決投標先后,即使前投標人提出比后投標人在某些方面更令招標者滿意的方案,然而在全面衡量后,仍可選擇后投標人中
標。